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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主题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首先,人格权是主题所固有的权利。人格权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由公民、法人所享有。不论公民的年龄、智力、民族、社会地位,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而且,人格权专属公民和法人所有,不得由主题转让、抛弃和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限制。其次,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利益。具体包括主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多体现了一定的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自由、贞操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的,是典型的精神利益。而即使如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虽然侵害它们对人身这一物质性客体造成了损害,但伤害人参给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无疑也侵害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虽然多表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格权仍与财产具有相关联性。首先,人格权是主体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格权的享有会影响其财产权利的享有及使用。其次,对人格全的损害往往间接给受害人财产带来损失,如侵害生命健康权造成受害人的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最后,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也包括赔偿损失,受害人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最后,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如果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就不能享有人格权;但公民享有人格权后,就能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主体的人格独立和自由。甚至说,主体如果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作为主体而存在。假设公民的生命权益可以被人随意侵害公民不享有生命权,那主体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另一方面,主体人格权的享有和实现有利于培养其独立的人格意识,塑造个人健全的人格。通过保障公民的人格权,使公民时刻意识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并能够充分尊重他人的独立地位和价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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