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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如果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无法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
可以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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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处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活动。由于各种案件所涉及的实体问题不同,因此,解决这些不同实体内容案件的诉讼活动分为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三种。 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和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责和罪责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活动,尤以审判为中心。广义的刑事诉讼除包括狭义刑事诉讼的内容外,还包括起诉前的侦查活动和审判后的执行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由于与犯罪、刑罚紧密联系,因此是国家同犯罪做斗争的唯一方式。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才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等,也才可以使国家的刑法变为现实,刑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不得任意取舍或超越诉讼阶段。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对犯罪的有效惩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因此,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根据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三种: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这种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身份关系,就有代理资格。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这种代理权是基于法院的指定产生的。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这种代理权的产生,源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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