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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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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三)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等方面优先照顾,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15日;晚育的增加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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