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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人民网郑州1月13日电 2011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2010年基础上再提高1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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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这是关于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的重要方面。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2009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3.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20元。 4.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5.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1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40元的,按14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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