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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2022-03-17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1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40元的,按14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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