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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
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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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能证明其产品是用专利方法以外的方法获得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反之则推定其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此种情形下,需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对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专利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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