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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一、狭义抗辩权的内容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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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驶。“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抗辩权针对的内容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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