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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盗窃罪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盗窃罪的立案条件就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包含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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