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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伤残程度享受的,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能确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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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如果是不给做劳动能力鉴定,只需耐心等待,因为过程较长。如果是不给做工伤认定,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劳动合同的话,在一年之内向市级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科申请认定工伤,之后在同一部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协商不通,提起劳动仲裁。如没有劳动合同,则先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再从申请工伤认定开始进行其他程序。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到劳动局工伤科递交申请资料,然后由工伤科代伤者提交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被受理后随机安排所在市具备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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