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10年前,*乡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通过招商引资形式,与本人达成协议:在此乡承包千亩荒滩,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合同签订进行了三轮要约和承诺,是在平等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是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的。当时的合同发包方是该乡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是该乡下辖的一个集体单位(当时我们不知情)。合同履行两年后,该下属单位要求主张权力,干扰阻碍我方正常经营多年。后经司法调解,理顺权属法律关系后,中止了原承包合同。同时签订了以该乡下属单位为合同主体(发包方)的新的承包合同。合同由该乡人民政府签证,县公证局公证,并通过县林业局登记和县农委登记,颁发了林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多年来通过本公司(10年前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治理和综合开发,昔日“兔子不拉屎”的荒滩,变成了今日的绿色生态园。因为,此地块,位于国家五A风景名胜区傍,高速公路出入口边,交通便捷,故该乡政府于2010年将此地规划为旅游产业园区。为了低门坎招商,该乡政府(包括县政府),欲将与我中止承包合同。理由是:我个人公司投资有限,不利于地方发展和旅游规划的实现。给我们公司的补偿:欲按征收土地的补偿规定,给予地面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加上一点利润。如果按地方政府的补偿,我们得到的补偿费还不到实际投入资本的五分之一。我们认为,为了地方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应该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不是中止合同。转让费由被受让人与本人进行协商。转让费由前期实际投入+资金成本(利息)+应得利润+未来60年的使用权的价值来确定。我们应该怎样维权,我们的思路是否在法律上找到依据。请赐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首先必须明确“承包给本地农民”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若非,则需表决同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5人已浏览
26人已浏览
57人已浏览
4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