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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
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二、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四、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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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委托人有权利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范围。 (2)监督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权利。 因为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所以,在不影响土地登记代理人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及活动状况。
委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选择受托人的权利; (2)选择委托权限、委托方式; (3)选择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的权利; (4)听取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结果的权利; (5)要求受托人为其过错赔偿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1、知情权。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管理方法调整权。 因设立股权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3、处分行为撤销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如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该信托股权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此种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而归于消灭。 4、受托人解任权。 倘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股。 风险提示: 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2、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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