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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退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相关手续。...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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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聘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与其订立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配备专职GPS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驾驶员的车载电话进行监听管理;(四)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六)按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盗抢保险、车辆自燃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七)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指令;(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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