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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略。电话: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年*月*...
要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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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法律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受伤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缴。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的,劳动者就无法获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单位的违法行为就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们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能否在仲裁期间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五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结合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劳动仲裁过程中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要不然第十五条也不会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而且,诉中财产保全并不强制劳动者必须提供担保,对于那些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劳动者必须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仲裁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向谁提交申请书?是向仲裁委还是直接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要将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到仲裁委,然后由仲裁委转交到人民法院,而不是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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