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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事人委托代理商标业务时,只能委托组织,而不能委托某个商标代理人。申请,申请人可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或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2)经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委托书1份; (3)商标图样10张,需指定颜色的,需提交着色图样,并附送黑白稿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申请的,须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6)有关证明文件,如申请人用药品商标的,须附送卫生、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经营的证明文件;申请烟草制品注册商标,要附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在报刊、杂志上申请注册商标,要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厅(局)、总社会颁发的报纸、杂志登记证复印件; (7)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规费。
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种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1991年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事务所在南京、湖北、上海、沈阳、常州、徐州、成都、吉林等八个省、市进行了成功的试点。1993年7月15日修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实行商标代理制,并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直接送达。到目前,商标代理事务所已发展到100个。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已由核转制变为代理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代理,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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