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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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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首先,从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来说,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明确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虎长港短蕃的歌痊攻花关条款。根据该条款第2条、第3条要求,业委会委员应该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而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明显不算【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而且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因此,从资格上来说,欠费业主不具备成为业委会委会的资格。另外,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从《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业委会委员,还有追究【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职责。如果业委会委员,自己就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他还有什么资格和权利去规范管理其他业主.。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只要该决议做出的程序是合法的,那么业主大会做出的这项决议就对全体业主有拘束力,即使该业主没有参加业主大会,也受该决议约束。如果业主决定业主大会所做出的决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该业主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相关法律可参考:《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四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五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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