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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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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民法典》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直到孩子18岁。16岁以上不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还在学校就读的;3、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子女已成年抚养费还需要继续支付的情况是: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靠自己维持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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