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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后不可以移送管辖裁定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应表现在给双方当事人于同等的机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对此裁定提出上诉的权利诉讼双方都拥有,那么...
必须先审查,看看是否确有错误。如果经过审查,确有错误,再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认为确有错误,才能裁定进入再审程序。《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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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的,不可以再申请再审,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作为再审申请处理。不过,如果:1、原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因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2、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再审申请人可以在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
民事裁定专用于处理诉讼中各类程序性事项,为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国民诉法规定处理程序事项的裁定皆由法院依职权作出,相对判决而言,当事人对裁定表示异议的效力则相对弱化。因为若在诉讼中任由当事人对裁定无休止地提出不服,则本诉无法顺利进行,并且也与诉讼效率原则背道而驰。将对程序问题作出判断的权力授与法院,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常进行,而使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的分歧不至于危及诉讼的效率与稳定。这并不违背公正原则,程序的公正性应表现在给双方当事人于同等的机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对此裁定提出上诉的权利诉讼双方都拥有,那么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作出,不经当事人辩论而为之,与那些经过辩论而后作出的有关实体事项的判决当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权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检察院认为应当再审也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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