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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可否再审?

2021-03-31
民事裁定专用于处理诉讼中各类程序性事项,为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国民诉法规定处理程序事项的裁定皆由法院依职权作出,相对判决而言,当事人对裁定表示异议的效力则相对弱化。因为若在诉讼中任由当事人对裁定无休止地提出不服,则本诉无法顺利进行,并且也与诉讼效率原则背道而驰。将对程序问题作出判断的权力授与法院,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常进行,而使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的分歧不至于危及诉讼的效率与稳定。这并不违背公正原则,程序的公正性应表现在给双方当事人于同等的机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对此裁定提出上诉的权利诉讼双方都拥有,那么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作出,不经当事人辩论而为之,与那些经过辩论而后作出的有关实体事项的判决当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权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检察院认为应当再审也是不合适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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