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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山林,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是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完全用于继承。 但是承包是家庭户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在承包期内,子女和父母...
土地和山林,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是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完全用于继承。但是承包是家庭户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在承包期内,子女和父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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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林地承包权及其收益是可以继承。处理林地继承问题应注意事项: 1、林地继承的发生。林地在家庭成员承包期间内不发生继承,但是林地承包收益权,树木可以继承的。由于林地承包期和林木生长时间所获得收益较长。如果剥夺承包方继承人的继承权,很难达到前一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获得的收益,不利于社会稳定。 2、林地继承的期限。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权须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内为前提条件。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继承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外嫁女,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完成原林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同时,要求在承包合同期内,继承承包的居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宜。 3、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例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人死亡或者承包主体消灭的,其继承人或有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继承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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