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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土地、林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土地、林地承包人去世,土...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或者赠与他人,而耕地或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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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这块山地的土地经营权证,那理所当然就属于你。照你的描述来看,你现在实际占有这块山地在经营,但如果没有办理土地经营权证的话,那就属于一桩纠纷了。但是你所描述的那位拥有土地证的村民,土地证属于他的至亲,而不是家庭内部成员,那么他至亲的土地经营权证是不可以被这位村民所继承的。说简单点这位村民拿至亲的土地证主张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可以。唯有人身权不可以继承,财产权一般都可以继承。 2、从法律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编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4、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大多人不清楚承包土地可以继承吗,具体来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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