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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的诉讼中止裁定书格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如中止执行法律文书主文部分内容的,写明:)中止(××××)……号……(生效法律文书)第×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准予执行。经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审查后,人民法院如果确认行政主体的申请以及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2、不予执行。如果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则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3、中止执行。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即:执行主体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作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4、执行终结。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以下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执行,如据以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作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死亡或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等,人民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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