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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新政策

2021-10-28
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一)没有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自建或者依靠集体帮助确实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资金,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对军地两用人才,要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本地、不包分配的原则,开发使用。(3)用人单位向农村招聘工作时,应优先录用逾期服役,服役期间应获得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录用年龄可根据军龄相应放宽。(四)在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义务兵,其立功奖章、立功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奖通知书等证件齐全,由县级安置部门审核,报地,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以安排工作。退伍后,(五)个别军龄满六年,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者十二岁前失去父母现实表现良好的退伍义务兵,由县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核,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安排工作。原是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按照系统分配任务、承包安置和生产、工作需要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工作。(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由省计委、劳动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义务兵人数,结合各地区、各行为安置的可能性,按系统编制下达。各地、市、县及相关部门必须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省级安置计划未下达前,凡按规定在地、市、县属单位安置工作的,可无安置,待省级安置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应充分发挥专长,照顾志愿者。(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提前退役(过失犯罪除外)、服满现役但在部队或退出现役待分配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退伍义务兵,由安置部门接收后介绍至所在街道办事处,由社会失业人员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不享受退伍义兵待遇。(四)有关部门面向社会招收职工时,应当允许在分配期间符合招收职工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报考。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用。(5)各接收单位应及时接收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并妥善安排,不得推迟或拒绝。延期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或延期单位补发工资。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战争中,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为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为在职人员的,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原为农业户口的,由县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核,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安排工作;个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安排的,可以支付乡镇伤残抚恤金,保障其生活。义务兵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单位复职。原合同制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伍后可按现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是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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