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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天津房屋最新政策体现在限购方面,详情如下。 限购在今年4月1日限购政策出来的,首先,限购令是针对私产房而言,公产房不计算套数。天津市同一...
天津购买限制政策细则-地区购买限制从目前的天津购买限制政策中明确地区购买限制,简而言之,如果天津市已经有一套以上非市户籍居民家庭,天津部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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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套房首付新规定: 1、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2、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其中其他也包括了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这种情况。如果第一套房已经使用贷款购房,根据相关规定,不管是否还清,再次申请购房贷款,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款标准执行。 3、除了不能享受优惠利率以外,首付要增加一成,利率上调10%。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4、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1、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天津其他有效居住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利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有可延长的规定,按规定执行,但未满65岁) (四)购买住宅时,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宅的合同和协议的建设.重建住宅时,必须具有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大修自己的住宅时,必须具有计划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 (五)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每月支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所属公司没有支付 (六)未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按照本方法规定支付首付或自筹资金 (8)同意按照本方法规定提供担保。 员工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还清之前,配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员工由于职场变动,拖欠3个月(包括)以内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基数调整错误,重新调整拖欠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补充拖欠的住房公积金,恢复每月存款,可视为连续存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员工或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贷款 (一)贷款现在还没有偿还本金和保证人 (二)贷款卡现在还没到期 (3)准信用卡有超过180天的未偿还记录(不包括卡费、年薪) (4)贷款记录在近12个月内没有低还款额超过6期(不包括卡费、年薪) (5)单笔贷款在24个月内有连续6期以上的未偿还记录(包括担保人的偿还) (六)近两年有贷款延期(延期)或资金偿还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天津公积金贷款流程。 1、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贷款银行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印鉴,根据情况,需要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儿童、其他共同购房者的上述资料和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二)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职工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不良情况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 (5)相关材料复印件。 2、贷款银行受理员工申请后,当时对员工情况进行贷款前审查,审查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递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核心在收到贷款银行进入的员工信息后,当时应当初审。 4、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当时印刷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员工当场签订,2个工作日内盖银行印章。 5、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员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住房位置区县住房所有权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经保证公司审查同意保证的,保证公司必须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和反证相关手续。 采用当铺担保方式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当铺手续。 6、贷款手续结束后,贷款银行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贷款相关资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复审,复审同意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计划。 8、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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