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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是指哪几种情形

2021-10-20
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的情况如下:1、被转移的法院认为被转移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转移管辖权人民法院,转移人民法院应受理。被转移的人民法院认为,被转移的案件根据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不得自行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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