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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张×,男,1963年4月2日出生,广西××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糖厂职工。身份证号:×××52904022274。 被申诉人:广西××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塘厂 法定代表人:翁× 申诉请求:1、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400元 2、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885.76元; 3、支付申诉人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1428元; 4、支付申诉人垫付的医药费4000元; 5、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护理费4080元 6、支付申诉人自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7月30日伤残津贴6958元; 7、支付申诉人伤残鉴定费500元; 8、自2008年8月起每月支付申诉人伤残津贴980元,并为申诉人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因企业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私营企业破产的,企业应当向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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