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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那么附条件的合同怎么写呢? 合同约定所附的条...
合同附件应注明本合同的附件也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的效力相等。如果是劳动合同,可以说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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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附加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补充或者变更,撰写合同附加协议的内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和原来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2)对原合同未尽事宜的详细说明; (3)不能和原合同的内容矛盾; (4)尾部要写上相应的日期与落款。附加协议的条款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书写,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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