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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港必须设置在主管局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和领导全港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1.掌握全港主要港口建筑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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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掌握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对建筑设备应进行技术分类。建筑设备共分四类。分类标准:1.第一类建筑设备:(1)技术状况良好;(2)全部结构养护完好,附属设备齐全;(3)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符合生产要求。2.第二类建筑设备:(1)技术状况正常;(2)部分结构薄弱,附属设备较差;(3)基本上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并能正常进行生产。3.第三类建筑设备:(1)技术状况不良;(2)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备残缺不全;(3)已不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4.第四类建筑设备:(1)技术状况恶劣;(2)主要结构严重损坏;(3)已处于危险状态,不能使用。(码头、仓库、堆场等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分类标准细则见附录三)。
对违章使用,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对失职造成设备严重失修、技术状况严重劣化的单位领导和责任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为保证设备正常大修理的需要,大修理基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控制安排,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结合大修进行改造的设备,其大修费用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是专项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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