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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议论...
发回重审一般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等,一般来说对当事人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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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因此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之后,那么就会生效。不过,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再审。至于民事上诉是向中院提起还是高院提起,这就要看一审法院的级别是怎样的了,一般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在娄底监狱的,原告起诉离婚是到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娄星区人民法院,要看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归哪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任何刑事判决或裁定,无需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但是,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过轻,不符合刑法“罪”与“罚”相适应的司法所原则,有权在一审判决、裁定作出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受害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过轻,有权自接到判决、裁定第二日起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法定条件的,也会依法提出抗诉。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会通过原一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并将抗诉同时递交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定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会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17条、219条、220条、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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