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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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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当按照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据实计算。家庭收入包括:(一)工薪收入;(二)金、离退休费、下岗职工生活费、、、扶(抚)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三)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费、利息、股息、红利等经营收入;(四)自谋职业收入(含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安置费);(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下列收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二)丧葬补助费;(三)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四)其他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在街道相应证明,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为其介绍就业,并免收监证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费、务工许可证工本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第一次体检费(证书工本费除外);婚前体检减免20%费用;在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号除外),减免20%门诊诊疗费和住院床位费;(三)部门对低保户要免收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发展费,低保对象子女进入公立幼儿园及入托时免收保育费、管理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接受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期间,属计划内录取的在读生,免收杂费;接受国家中专、高等、期间,属统一考试计划内录取的在读生,其杂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四)低保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房屋租金标准,按当地收费标准的30%予以优惠。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执行。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户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或无行为能力的居民可委托他人或由其协助办理;(二)远离城镇居住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企业工会向企业所在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三)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或乡镇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下岗证、离退休证、、(判决书)、、学生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证明、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等。县级民政部门、街道或乡镇、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初审、审核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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