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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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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在街道相应证明,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为其介绍就业,并免收监证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费、务工许可证工本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第一次体检费(证书工本费除外);婚前体检减免20%费用;在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号除外),减免20%门诊诊疗费和住院床位费;(三)部门对低保户要免收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发展费,低保对象子女进入公立幼儿园及入托时免收保育费、管理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接受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期间,属计划内录取的在读生,免收杂费;接受国家中专、高等、期间,属统一考试计划内录取的在读生,其杂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四)低保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房屋租金标准,按当地收费标准的30%予以优惠。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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