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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之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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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答: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证。除非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才不能成为证人。除此之外,对于证人的条件,我国法律没有其他任何特殊限制。因此,在本案中方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只要其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都可以成为本案的证人,其证言也都是合法有效的。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中国没有这种制度,因为只要做笔录就可以了,不是非常需要,不会传证人到庭的。但是,正因为中国没有美国那样的证人保护计划,所以这也是中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极少当庭作证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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