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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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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周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城镇户口;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收入属低收入水平(以政府每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为准);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居住低于20平方米);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达到国家法定婚龄。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如下: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一)购房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者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购房资格,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日。(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准购证。(四)购房者凭准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按照成本价收购用作廉租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一)经济适用住房。1.土地未办有偿使用;2.不得出租、出借;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二)共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编号。因特殊原因,购房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价差的的80%计算。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由发改委、财政、土地、规划和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晚婚标准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住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3)二次审核: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 2、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450元。
购买经济适用住宅需要以下资料和流程:1、申请人持有本人和配偶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明书,向户籍所在地区住宅管理局申请经济适用住宅购买登记手续,收到经济适用住宅申请审查表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宅申请审查表,准备必要的资料,向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宅证明手续后,向住宅管理局申请审查,由住宅管理局向市住宅管理局申请审查。申请人住房状况的核实由市住房管理局档案馆发行证明书3、市住房管理局按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评分后,在当地报纸、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布。4、市住房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评价情况,批准购房申请,批准的同一批申请人通过公开抽签确定选房顺序。5、申请人持有批准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到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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