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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2022-01-26
答:周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城镇户口;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收入属低收入水平(以政府每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为准);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居住低于20平方米);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达到国家法定婚龄。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如下: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一)购房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者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购房资格,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日。(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准购证。(四)购房者凭准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按照成本价收购用作廉租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一)经济适用住房。1.土地未办有偿使用;2.不得出租、出借;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二)共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编号。因特殊原因,购房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价差的的80%计算。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由发改委、财政、土地、规划和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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