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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表述来看,你只是由于新政出台,付款迟延造成违约,从你积极主动跟对方沟通的行为来看,不能说你毁约,并且合同里并没有明确规定迟延多少天付款...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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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违约金【合理确定违约金的原则】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解读:本条规定了合理确定违约金的原则。【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首先对刘律师的帮助表示感谢。 上次在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时候,消费者协会的主任(他是市仲裁委员会的委员),特别对我们强调说,房产合同的附件(建筑图纸)也和合同条款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他还说法律要以事实为准绳,盖好的现房和合同附件上的建筑图纸是一样的,房产公司并没有欺诈消费者,只是因为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以如果真要打官司,我们消费者不一定能赢。再就是,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是04年12月31号,我们认为延迟交房的违约金应该从05年1月1号开始,一直到拿到钥匙为止。但消费者协会的主任说,我们3月15号在消费者协会投诉了房产公司,违约金只能从05年1月1号算到3月15号。 请问:在法律上,消费者协会的说法是不是正确的?我要是打官司,能有多大的把握胜诉? 再次感谢大家对我的帮助。
一、延迟交房的违约金,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二、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 三、合同上没有约定,一般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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