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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
交通事故当事人能打听司法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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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以下: 对于伤害案件,接报公安机关,应该根据案情进行审查,对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立为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如你所说,你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并且如果他伤害你的证据确凿,能证明确实发生了伤害案件,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是刑事拘留)。 另外你说到的在伤情重新鉴定期间,派出所是否拘留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在客观上来讲是说不通的。因为在报案之后,受案公安机关已经通过伤情委托鉴定得出了轻微伤的结论,这就说明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即便此时,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也不应该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也就是说他仍应处于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下。如果重新鉴定结论认为确实不构成轻伤了,那么案件就转入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该调解的调节,该行政处罚的就行政罚款或拘留就是了
这种情况多存在于诉前协商阶段,由于是双方共同委托,在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上双方均有参与,如果有异议可从以下方面寻找重新鉴定的理由和证据: 1、鉴定资质方面 (1)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结论书最后一页有鉴定人的签字和介绍); (2)鉴定机构针对该鉴定项目的资质。 2、程序方面 (1)鉴定人和专家该回避未回避; (2)邀请鉴定的专家并未实际参与。 3、事实证据方面 (1)鉴定依据不充分; (2)依靠真实性未认可的证据或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需分具体案件情况) 4、鉴定结论的依据方面 得出的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落后被淘汰的等。 5、结论和分析方面 分析与结论自相矛盾或者并不相符。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年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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