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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暖气费准则: 1、国家限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能够不用交纳取暖费,但是通常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通常是按照小区限...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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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被保险退休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已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低于被保险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的,按3161元标准执行。其中:退休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费、困难边远地区津贴和生活津贴;退休(退休)人员的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休)费、困难边远地区津贴和生活津贴(2)已被保险退休人员(包括60年代精简退休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照2014年全区企业被保险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411元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161元。(3)按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单)缴纳后直接领取待遇(含2014元)〕49号文件中的被保险人)根据上述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205元和2014年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净增加229元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750元的人均取暖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184元。供暖用户申请供暖价格补贴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用户需要提交夫妻双方不享受单位供暖补贴的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夫妻一方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一方享受单位供暖补贴的证明,无工作单位一方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双方应提供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夫妻离婚或丧偶的,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出具未享受单位供暖补贴的证明,并在配偶一栏注明情况。未提供居委会出具的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复印件、配偶一栏注明情况的,同时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和单方身份证复印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冬季取暖费用所需的资金可以从职工基本咨询。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可以在全国各地支付。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但不得低于16℃。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等于14℃或者高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市物价局正式向社会公布最终确定的燃煤供热价格。调整后的四类热价平均上涨金额1.95元,平均涨幅53.75%。四类价格分别为:一类:住宅,从2.8元/月.平方米提高到4.2元/月.平方米,上调1.40元,调整幅度50%;二类:办公、教学、医院,从3.3元/月.平方米提高到5.1元/月.平方米,上调1.8元,调整幅度55%;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从3.9元/月.平方米提高到6元/月.平方米,上调2.1元,调整幅度54%;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从4.5元/月.平方米提高到7元/月.平方米,上调2.5元,调整幅度56%。供热时段暂时调整为4个半月,即11月5日起开始供暖至次年3月20日停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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