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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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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驾驶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四)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三)制定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和车辆保洁等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四)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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