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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总工会、行业工会可以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可以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律援助。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申请的要求如下:《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予以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做法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前款限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增加限定。公民能够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限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询问。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诉讼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依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受理的条件与诉讼的标的是无关的,只要求助者有经济困难的,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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