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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债务的免除会产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的效果。债权债务终止的,终止部分的从权利同时消灭,当事人应...
公务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免除其职务: (1)转换职位任职的。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跨职类或跨部门、跨单位转换岗位任职。这种工作调动,使得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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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不处罚。 2、对于有罪人依据《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当然不能再担任领导职务。 3、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第一、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第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于债务人乙的债权质押给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债务,丙对甲享有的质权也不复存在了,这有损丙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
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的收益:如果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本身缺乏活跃市场,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形成“泡沫”,1999年-2000年间全国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这样规定确实可以防范上述行为,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原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新准则解决的实际问题,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而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转股时,涉及金额超过80亿元,从本质上说。近期被证监会查处的有关企业也证明了这个问题。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又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掩盖矛盾: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一。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本文拟就债务重组收益由原准则确认为当期损益改为新准则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弊及对纳税的影响作以下分析,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可能会使企业利用关联之间的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避免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据全景网统计。但是;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要求将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清偿债务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失。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对债务人来说,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则重组出来的“公允价值”会存在着较强的不确定性,实现了扭亏甚至增盈,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粉饰业绩,这种现象至少说明有部分企业有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原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不以损益为过渡,这样就会存在以下问题,为净化债务重组市场起到关键性作用,易于受到人为操纵。但很多重组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在重组后有什么好转。在主营业务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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