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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经济补偿金?

2022-10-23
1、“用人单位要试用期风解除劳动合同”不清楚真实意思,不便作答。“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的,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在应当得到经济补偿的范畴。2、“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在履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由于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不接受或接受,同样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不接受时,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接受又分为同意离职,但要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即需要支付违约金等),或同意离职且不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而同意与不同意,都是用人单位被动接受,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情况。因此,第1种情况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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