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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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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主要指担保物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在先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已经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和供应商。他们要么给公司贷款,要么给公司提供库存材料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是能否及时获得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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