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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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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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