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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包含加班费

2024-12-23
案情简介: 陈某于9月1日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陈某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认为公司在补偿金计算中剔除加班费存在异议,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陈某认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包括加班工资。 公司方认为:公司方在计算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按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但不计入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已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陈某要求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补足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问题,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内。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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