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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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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国内外人员吸收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构成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罪的要素有: (一)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故意; (二)主要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客体要素: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组织、领导、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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