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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2022-08-01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当前行政管理改革的共识。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监管手段,是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现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行业用户数量众多,相关服务和应用辐射诸多行业和领域,维护良好的电信领域市场秩序,对于发挥好电信行业支撑国家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电信行业管理依据《电信条例》开展市场秩序监管,有效维护了行业竞争秩序和用户权益。 由于《电信条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和处罚的规定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仅依据《电信条例》开展电信行业市场秩序监管,似乎存在监管手段不足、监管依据不充分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订,相关制度将更加完善,若《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适用于电信行业监管,则将有效解决多年来行业一直认为的“监管法律依据”不足问题。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将电信领域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的规定,可知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该法适用于制止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2条关于“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界定,未将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的经营者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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