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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相邻权的采光权的纠纷,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
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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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采取友好协商加以解决。拿出追求“和谐”的勇气,多换位思考,推已及人,站在对方的立场想问题和行动。 实在无法解决时,可请求政府和组织的帮助,千万不要激化为械斗。 2、通过各种调解加以解决。 3、通过派出所加以解决。 很多人在遇到邻里纠纷后通常会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公安部门会依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性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进行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调解员和派出所不能解决问题后,可以采取进行民事诉讼的维权行为,但是该种途径耗时较长,费用较高。 所以,只有在纠纷始终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选择此项方法加以解决。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相邻权排水纠纷如何调解解决 1.立足社会稳定,尊重已有习惯调解解决 现实生活中,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不多,且主要发生在农村。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在他人的水井不远处打井,使原井水的水量减少或干涸;或者在原水井附近修建厕所、化粪池等,导致污染井水;以及水井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为用水产生的纠纷,等等。同样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也多发生于农村,如因设置屋檐或其他构筑物,致雨水直接注入邻人的房屋;变更排水管道致邻人房屋排水管道堵塞或使水排入邻人园子,等等。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高地与低地之间的排水、疏水及过水纠纷涉及较多人的利益,因而出现用水、排水纠纷时,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中间人按照已有的习俗、习惯,基于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召集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尽量促成双方和解。因为相邻双方都在共同的空间内生活,有共同的利益,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用水、排水,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多为对方想一想,就能解决相邻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2.按法律规定和法理处理,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实际生活中,部分群众认为水乃是一种可随意获取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在空间上不一定有直接的相邻方,故在日常生活中的取水、排水等问题没有得到老百姓重视。通常人们会认为用水、排水完全是“自己”的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和他人发生法律上的关联,法律对用水、排水行为没有约束力,等等。因此,对于此类相邻纠纷的调解,必须纠正部分群众可能存在的上述错误理解,认真、细致地做好分析教育工作。 3.结合自然情况,强调各方协商理解 相邻各方应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正当排除水患,水流上游要照顾下游用水。在水源不足时,应按照“自近到远、由高至低”的原则,通过各方协商,合理分配,共同使用,依次灌溉。高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向低地自然排水的权利,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自然流水负有承水义务。这就是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排水权。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承水义务为不作为义务。即在非人为的情况下,如高地之水流至低地受到阻塞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负疏通义务。此时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必要的疏通。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受益的,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相应的费用。疏通费用的负担,有习惯的依习惯。需要指出的是,如水流阻塞的原因是由于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故意设置防堵设施等,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了承水义务,高地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碍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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