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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签定转让协议(合同)。2、税务登记证(到、办理变更手续)。3、(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4、营业所需的其它证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如果当时租房子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按照合同里的条款执行。按照你的说法,房东的行为属于违约了,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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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4月20日租下房地产公司两间店面,07年4月20日到期.合同注明有优先承租权,但有权收回自用,不补偿装修费.可我3月底有电话问过公司以前负责签店面的负责人,他说到期去续签就是了.4月10日左右有人来看二楼店面(我这是一楼11间店面中的两间,二楼一直没租出去),我就到公司再去确认,他说考虑几天(到快到期了).4月15日才告知我不租了,说没有义务提前通知我.合同上注明我有优先承租权,但收回店面自用不补偿装修费.他们以自用为由收回店面,可我知道是租给别人做宾馆.但拿不出证据,怎么办?因为他们可以做手脚呀,公司不可能这两天就可以决定做宾馆项目的.我如果不搬或要求点补偿该怎么做?1、你有举证的义务;2、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转租。如果在租赁期内没有转让出去,那么就丧失了承租人的身份,根本谈不上转租了。因为租赁到期,没有续租的情况下,就已丧失了房屋使用权,同时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出租人。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依照法律规定你不但可以解除与承租房的租赁合同,收回门面房。 而且可以以不当得利要回承租方把你的房子已经出租给次承租人并次承租人实际使用期间向承租方多交的房屋租金,比如你租给承租方每月2000元,而承租方有租给第三人即次承租人每月3000元,并已经非法出租了3个月,则你就可以要求承租方向你支付这三个月承租方多收的3000元租金。建议最好协商解决,未果就可以以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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