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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
如果你有义务一起花在一起,如果你能证明他借钱不是花在你的一起生活,而是花在未知的目的,那么你可以用你丈夫的财产来偿还,你的妻子没有责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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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偿还的,因为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
当然要负,这种情况只要妻子有证据证明丈夫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就可以拒绝偿还欠款
通过你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刘某对债务的结算确认属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结算确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的情形类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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