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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
如果你有义务一起花在一起,如果你能证明他借钱不是花在你的一起生活,而是花在未知的目的,那么你可以用你丈夫的财产来偿还,你的妻子没有责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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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你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刘某对债务的结算确认属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结算确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的情形类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因丈夫担保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负有偿还义务,所以,妻子名下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的。两种情况不被执行:1.如果能证明车辆是婚前财产,不会被执行。2.如果丈夫是婚前担保,另一方不负连带责任,但并不能简单的就此认为不能执行婚后共同财产。因为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你结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的你的部分,执行时一经确定,将被查封并予以执行。
如果是您丈夫以个人名义向您娘家借的款,是可以要求对方还款的。其他的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同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或者遗弃行为的,无过错方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是法官分割财产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以此作为补偿,如果您仍有疑问的,欢迎您来电咨询,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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