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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发生合同纠纷,往往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发生合同纠纷第一时间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采用过...
具体的可从以下方面来做工作:1、如果发现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该在收到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理法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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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李,,,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区 被反诉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珠江路39号 反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整改费用2497元; 2、因工程延误工期,请求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元11600元(80元/天×145天); 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家庭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江宁区宏运国际村B16。合同约定工程期限66天,竣工日期2008年2月5日;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被反诉人应通知反诉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由于被反诉人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违约金80元。2008年4月经监理方阶段验收并提出多处整改意见。但被反诉人未依该意见进行整改。无奈,后反诉人另找他人部分整改,并支付费用2497元。 另,被反诉人直至2008年6月30日木工工程部分才全部结束,已延误工期145天。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反诉人;李,,,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区 被反诉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珠江路39号 反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整改费用2497元; 2、因工程延误工期,请求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元11600元(80元/天×145天); 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家庭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江宁区宏运国际村B16。合同约定工程期限66天,竣工日期2008年2月5日;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被反诉人应通知反诉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由于被反诉人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违约金80元。2008年4月经监理方阶段验收并提出多处整改意见。但被反诉人未依该意见进行整改。无奈,后反诉人另找他人部分整改,并支付费用2497元。 另,被反诉人直至2008年6月30日木工工程部分才全部结束,已延误工期145天。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荣法民初字第026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倪某,男。委托代理人魏远畅、晏文辉,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吕某,男。委托代理人莫华林、柯超,系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倪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显美独任审理,后被告吕某提起反诉。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显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永建、人民陪审员黄信彪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10月27日、2012年2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远畅、晏文辉,被告(反诉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华林、柯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倪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装修原告位于荣昌县棠城国际4楼的阿藏足浴休闲会所,工期为60日,开工时间2010年10月28日,竣工时间2010年12月29日,工程造价600000元。合同约定:由于乙方(被告)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因被告原因在2011年8月1日才取得验收合格证明,导致工程延期交付近7个月,且被告装修有质量问题,墙纸已经大面积出现发霉情况,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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